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3124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寸润德,男性,1983年08月17出生,汉族,??住陇川县。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川县***卫国北路。
法定代表人:***。
关于寸润德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云3124诉前调确42号确权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支付申请人寸润德工程款8468元,付款方式:2022年7月25日前支付4234元,2022年8月25日前支付4234元。二、若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前款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则申请人寸润德有权对剩余未到期的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以实际未付金额的5%支付申请人寸润德的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8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
2、2022年8月3日、9月23日、11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8月28日,本院向陇川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陇川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发现登记信息。
4、2022年11月11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的执行情况,其认可本院采取的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即将采取的措施,现根据已查询的结果和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名下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8468.00元。实际执行到位0.00元,尚未执行到位8468.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书面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3124执708号寸润德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