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8民初2099号
原告:***,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国辉,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4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新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城南新区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N3NUR8E。
原告***与被告***、广西新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易 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卢焱哲
书 记 员 覃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