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民初3517号
原告:青岛蓝盾易通安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南张村委4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岛崂山精成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22号中联广场D栋4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蓝盾易通安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中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蓝盾易通安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1元,减半收取3040.5元,由原告青岛蓝盾易通安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