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蓝盾易通安保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蓝盾易通安保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辖终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蓝盾易通安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淄**越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济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青岛蓝盾易通安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淄**越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济南**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4民初265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青岛蓝盾易通安保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经上诉人致电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恒大地产集团票据追索专案组(020-83210286)咨询确认,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专案组明确回复,要求持票人应依据2022年04月0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各地市法院发出的密函通知的精神:以出票人为被告的涉恒大地产集团的票据权利追索权案件,应由出票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所以要求持票人向出票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申请,广州中院虽然也可以受理,但因为在审案件较多,不建议再向广州中院申请受理。因为被上诉人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行使的票据追索权诉讼申请,属于行使票据权利的票据纠纷,涉案票据支付地和被告淄**越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属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辖区。依据《票据法》第十六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6日的密函通知的文件的精神。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以出票人淄**越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背书人青岛蓝盾易通安保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建材有限公司为被告行使票据追索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此,受诉法院应尊重原告的诉讼选择权,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济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彭 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