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辖终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蓝盾易通安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淄**越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济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青岛蓝盾易通安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淄**越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济南**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4民初265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青岛蓝盾易通安保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经上诉人致电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恒大地产集团票据追索专案组(020-83210286)咨询确认,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专案组明确回复,要求持票人应依据2022年04月0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各地市法院发出的密函通知的精神:以出票人为被告的涉恒大地产集团的票据权利追索权案件,应由出票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所以要求持票人向出票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申请,广州中院虽然也可以受理,但因为在审案件较多,不建议再向广州中院申请受理。因为被上诉人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行使的票据追索权诉讼申请,属于行使票据权利的票据纠纷,涉案票据支付地和被告淄**越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属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辖区。依据《票据法》第十六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6日的密函通知的文件的精神。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以出票人淄**越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背书人青岛蓝盾易通安保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建材有限公司为被告行使票据追索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此,受诉法院应尊重原告的诉讼选择权,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济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彭 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