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蓝盾易通安保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蓝盾易通安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辖终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蓝盾易通安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蓝盾易通安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商贸有限公司、济***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3民初7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青岛蓝盾易通安保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撤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3民初7360号民事裁定裁定;2、将本案移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山东***商贸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青岛蓝盾易通安保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22)鲁0103民初7360号,在答辩期内,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票据出票人济***置业有限公司为恒大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该案应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理由如下:一、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均为济***置业有限公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其全资股东为“济南泉睿投资有限公司”,济南泉睿投资的全资股东又为“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济南的全资股东又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由此可见,济***置业有限公司是“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绝对控制的项目公司,属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已将涉“恒大地产集团”的案件集中归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便集中处理,防止浪费司法资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以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的一审民事纠纷及相应的执行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均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恒大”系案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筹安排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故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二、参照同类判例,济南市各区级法院裁定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属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的案件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判例如下: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2民初952号民事裁定书,济南天桥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5民初10444号民事裁定书,济南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8681号民事裁定书,济南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12751号民事裁定书,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6998号民事裁定书,济南章丘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10195号民事裁定书,济南市各个区法院在票据追索案件出票人是恒大地产系公司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追加出票人为该案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该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处理。根据上述判例,再结合最高院近年大力推行的“类案同判”“统一裁判尺度”的要求,故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综上,请求贵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处理。 被上诉人山东***商贸有限公司、济***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选择上诉人青岛蓝盾易通安保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济***置业有限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济南市市中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山东***商贸有限公司首先选择向被上诉人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另,本案不属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情形。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彭 辉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