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兴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有限公司、广西兴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为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7民保1034号 申请人:广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西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兴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西苑小区3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广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兴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即(2022)桂1027民初1034号,申请人广西******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252124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财产,申请人广西******有限公司以许可证编号为××的宅基地面积为115.7平方米使用权作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兴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起诉,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便于生效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金额为252124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兴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案件申请费1780元,由申请人广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