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东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81民初1480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沅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教,沅江市共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习水县杉王街道虹顶社区红都世纪城25栋11-5。

法定代表人:王晓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2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8年1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于2021年6月3日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陈思颖以自有的湘A568YE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现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解除对陈思颖自有的湘A568YE奥迪牌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 元

书 记 员  欧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