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贵州上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6236号
原告:**,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梅,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上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虹顶社区红都世纪城19号楼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AJU5MBXC。
法定代表人:王晓锋。
被告:贵州东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习水县杉王街道虹顶社区红都世纪城25栋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GQDLB3T。
法定代表人:王晓锋。
被告:贵州御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希望社区习水县华益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五楼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HMMJG50。
法定代表人:文锋。
被告:贵州那可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虹顶社区红都世纪城19号楼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AL2X6H2T。
法定代表人:罗仕雄。
被告:贵州通则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虹顶社区红都世纪城19号楼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ALQ2BA3A。
法定代表人:罗欢。
被告:贵州山水画农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西城区红都世纪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08861384Y。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上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东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贵州御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贵州那可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贵州通则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贵州山水画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永  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田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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