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贵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5990号
原告:贵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地址习水县城西红都世纪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GQDL3T9。
法定代表人:王晓锋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5日,住贵州省习水县。
本院在审理贵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愿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8.00元由原告贵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陆  达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雪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