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81民初1480号

原告: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沅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教,沅江市共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习水县杉王街道虹顶社区红都世纪城25栋11-5。

法定代表人:王晓锋。

被告:***,男,汉族,1981年12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女,汉族,1988年1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受理原告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公开进行了审理。因双方达成调解,现原告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2元,由原告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何 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 元

书 记 员  欧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