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凤冈万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铸辰建材凤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凤冈万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7财保6号
申请人:贵州铸辰建材凤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何坝镇水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30883750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冈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贵州凤冈万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集贸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MA6DKTNR5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铸辰建材凤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凤冈万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确保将来生效判决得以实现,申请人贵州铸辰建材凤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凤冈万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为申请人贵州铸辰建材凤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提供了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铸辰建材凤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申请人贵州铸辰建材凤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凤冈万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9246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任远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