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凤冈万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铸辰建材凤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凤冈万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7执140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铸辰建材凤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何坝镇水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327308837501J。
法定代表人:刘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权超,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贵州凤冈万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集贸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327MA6DKTNR50。
法定代表人:夏修碧,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7民初63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铸辰建材凤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凤冈万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贵州凤冈万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铸辰建材凤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650元。因被执行人贵州凤冈万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凤冈万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人民币50,65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其等值财产或财产权利。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钱省旭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 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