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5民初1242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仡佬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贵州万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县玉溪镇尹珍大道518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太军,男,1974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凤冈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万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