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民初4357号
原告:***,女,1962年9月1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万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上坝乡新田坝村。
法定代表人:卢天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邓加学,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与贵州万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邓加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