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万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万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尹珍大道518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卢天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申请执行人贵州万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325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应支付贵州万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159324.3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48元,但***未履行相应义务,贵州万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全部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贵州万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付清本案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黔0325执279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孟 辉
审判员  任 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申修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