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终4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万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尹珍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3088245671。
法定代表人:卢天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兴,重庆华升(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7年3月6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邓加学,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上诉人贵州万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邓加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5民初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贵州万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万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万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贵州万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本院退还贵州万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亚 琼
审判员 令狐荣强
审判员 何 容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马琇峰
书记员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