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魏庆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3808号之二
申请人: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NYXR。
法定代表人魏庆美。
申请人:魏庆美,男,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公民身份号码:350302********0019。
被申请人: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710B。
法定代表人袁金娥,执行董事。
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诉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魏庆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冻结或查封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魏庆美的银行存款83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湘0181民初380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魏庆美的银行存款830万元(830万元为申请标的额,其中包括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华融湘江银行账号为810503*******4455、810503*******3661、810503*******5561,交通银行431899***********9935)及查封了魏庆美名下的位于长沙市(权证号为7141**251号)。2021年7月29日,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为经营所需,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并提供了其名下的坐落于浏阳市的房产(不动产单元号:430181002001GB**********0325)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华融湘江银行账号为810503*******4455、810503*******3661、810503*******5561,交通银行431899***********9935的830万元的冻结;
二、查封坐落于浏阳市的房产(不动产单元号:430181002001GB**********0325)。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敢德
人民陪审员  贝远兵
人民陪审员  邓日亭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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