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3808号之一
原告: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710B。
法定代表人袁金娥,执行董事。
被告: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NYXR。
法定代表人魏庆美。
被告:魏庆美,男,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公民身份号码:350302********0019。
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诉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魏庆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敢德
人民陪审员  贝远兵
人民陪审员  邓日亭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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