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3808号
申请人: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710B。
法定代表人袁金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NYXR。
法定代表人魏庆美。
被申请人:魏庆美,男,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公民身份号码:350302********0019。
申请人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魏庆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3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魏庆美的银行存款83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敢德
人民陪审员 贝远兵
人民陪审员 邓日亭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