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魏庆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3808号之四
申请人: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NYXR。
法定代表人魏庆美。
申请人:魏庆美,男,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公民身份号码:350302********0019。
被申请人: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710B。
法定代表人袁金娥,执行董事。
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诉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魏庆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冻结或查封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魏庆美的银行存款83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湘0181民初3808号民事裁定,冻结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魏庆美的银行存款83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830万元为申请标的额)。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魏庆美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冻结,崇正诉讼保全担保(江苏)有限公司为解除查封、冻结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魏庆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魏庆美的银行存款830万元或价值相当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敢德
人民陪审员  贝远兵
人民陪审员  邓日亭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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