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民终39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神仙坳社区交通巷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L6TNYXR。
法定代表人:梁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毅,湖南星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青连,湖南星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创谷产业园B3栋606-62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563507710B。
法定代表人:袁金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白田镇石江村铁罗坑村民组。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洋,湖南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魏庆美,男,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03号1706室。
上诉人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亨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湘电力公司)、一审被告魏庆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0181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亨置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审理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多次作出多份民事裁定书,重复超标的查封、冻结上诉人和魏庆美名下共8个银行账户及多处不动产,查封、冻结措施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查封、冻结上诉人的基本账户和政府监管账户,影响上诉人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手续,影响上诉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一审法院还违规对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人股东魏庆美的银行账户和别墅进行查封、冻结,严重影响到魏庆美的生活之需,对此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一审法院仍然置之不理,依然多次作出裁定书进行重复查封、冻结人起诉标的为800多万,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其中一个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1660万元,明显属于超标的冻结。被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该供配电施工工程实际并未进行结算,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应付的工程款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一般会要求双方进行结算和对账,自行确定工程量和工程款,如果双方不能就工程施工内容和实际结算达成一致意见,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就本案而言,鉴定机构可以评估出被上诉人未按照约定的施工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可以审核出未进行施工项目的工程价款,而一审法官未组织双方进行核对,也未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就直接认定被上诉人全部完成施工项目,违反程序。二、上诉人委托第三人完成的电力安装工程费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害修复费用以及未完成的工程部分,应当从工程款中直接核减。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合同约定的部分项目未施工,上诉人为工程竣工验收,为了尽早交房,维护社会稳定,只得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施工,为此共支付款项1087942元;被上诉人在施工中造成上诉人财产损坏,被上诉人未予修复,上诉人安排人员进行修复共支出款项55162元。上诉人提供了相应合同、发票、施工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该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应当在总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三、竣工验收不能作为被上诉人全部完成供配电工程施工的依据,被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后,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的过程。工程竣工具备的条件是通正式水、电以及土建、水电工程、市政工程、综合管线等工程安装、调试结束,以上条件是房屋具备安全使用的基本条件,上诉人开发的房产的供配电工程超过建设部门的行业要求,已经在合同中约定增加的工程项目需要承包人完成,被上诉人本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不能为应付竣工验收就不按照约定施工,不按照要求整改。竣工验收只能证实上诉人开发的房屋达到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并不能作为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施工的证明,不能证实已经完成的供配电工程均是由被上诉人全部完成,也不能证实被上诉人对未完成的或者未整改的项目就不要再施工。总之,被上诉人对于未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完成的项目,应当继续完成,或者将未完成的工程量直接核减。四、质保金不具备支付条件,逾期付款利息不能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质保期还未到期限,且被上诉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施工,需要进行整改的,整改费用应当从质保金扣除,质保期应当从被上诉人维护保修达到规范要求和约定的条件开始计算。被上诉人在送电后,并未履行保修责任,就是在上诉人通知其进行整改后,被上诉人也是置之不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供配电工程的维护和维修,根本没有履行质保义务。上诉人代为或者委托第三人进行保修支出的费用,可以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被上诉人未完成或未整改项目的款项,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合同明确约定公变部分按电力部门规定执行,电力部门规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法律法规也明确“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质保金是错误的,这将导致被上诉人不承担质保责任。双方没有就工程款核减金额和延期送电违约金计算达成最终结算意见,付款条件未成就,被上诉人至今没有开具发票,可以视为没有申请付款,一审法院不采信2021年2月2日的形成的《融亨嘉苑住宅小区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公司所施工的工程项目结算单》,而是按照2021年2月3日形成的《三方现场确认》确定付款时间并自此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五、被上诉人延期正式送电事实清楚,应当承担延期送电的违约责任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明知实际正式送电时间超出约定的送电时间15个多月,判决却没有支持违约金,明显不公。被上诉人未按照约定完成工程,且延迟送电造成上诉人逾期交房赔偿等极大损失,被上诉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将逾期送电的责任全部推给上诉人,不予支持逾期送电的违约金,驳回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实在违背公平正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
京湘电力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一审法院不存在超标的保全的情形。三、京湘电力公司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不存在部分项目未施工的情形。四、双方签订的合同采用固定总价结算方式,在施工过程中并未发生设计变更与工程量增减,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自工程竣工送电之日起至今,已过工程质保期,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已经成熟。五、因上诉人的原因导致整体工程延期事实清楚,被上诉人不存在逾期施工,延期送电的行为。六、京湘电力公司的工程经过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浏阳市供电分公司的验收确认,对未整改的部分,我方整改完成后才得到正式的送电回复。我方于2020年10月15日向上诉人提出验收申请,但上诉人并未组织竣工验收就已使用,应视为工程完成验收。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魏庆美未到庭陈述意见。
京湘电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吉亨置业公司立即支付京湘电力公司工程款人民币8048938.15元;2.判令吉亨置业公司立即支付京湘电力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142030.22元[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3月15日(起诉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利率3.85%计算,实际应计算至全部付清日止];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8190968.37元。2021年5月22日,京湘电力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475193.15元;逾期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132330.72元[自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3月15日(起诉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利率3.85%计算,实际应计算至全部付清日止];以上共计8607523.87元。
吉亨置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京湘电力公司支付吉亨置业公司工程逾期违约金剩余款1805416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京湘电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24日,京湘电力公司(乙方)与吉亨置业公司(甲方)签订《浏阳市融亨嘉苑住宅小区供配电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一、由京湘电力公司承揽位于浏阳市浏跃公路以北、东风日产4S店以东的浏阳市融亨嘉苑住宅小区配电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约9万平方米(以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包含1#~5#栋商住楼及地下室。二、承包方式:交钥匙工程。采用包设计和审批、包报建、包人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税金、包文明施工等所有费用的一次性综合包干形式。即本招标价格包括从报建进窗、配电图纸设计、供电方案审批所有费用及设备、电缆等工程材料的采购到各单项工程安装、调试、劳保、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税金及省市区电力管理部门对工程的检测、验收直至电力部门正式送电为止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乙方合理利润。三、工程承包范围:浏阳融亨嘉苑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及配套的土建、专变出线(变配电间至一级配电箱(含配电箱)之间的部分)及配套的路由部分。即:1.嘉苑小区供配电部分:符合《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的规定所有工作内容。2.融亨嘉苑小区供配电配套的路由部分。与之配套需要的全部土建路由。3.专变出线(变配电间至一级配电箱(含配电箱)之间的部分,以业主提供的图纸为准)及配套的土建路由部分。4.为实施以上工程内容全程办理相关手续。5.电业局政策性费用:预购电费不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6.工程范围以《导则》规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外线部分要求做双电源(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外线部分双电源供电建设必须符合电业局规范要求并由乙方承担建设费用;所有电缆使用ZC阻燃电缆;母线槽使用空气型母线槽:公变开闭所加装配电自动化终端设备,实现高低压柜的所有参数和调度通信,高低压柜配备多功能电子表,高压进线柜配备双电源备自投柜,实施大公变变压器,设专变低压柜;特别是应做到:①商业部分一户一表,采用三相五线制。②采用双电源供电如:住宅、商业、电梯、消防、水泵、人防、办公、非生活照明、应急照明等均采用双电源供电。③住宅部分:从外线双电源进线→公配间开关站→变压器→含低压配电屏→低压配电箱、低压计量表止。包括户外开关站、低压设备及电缆敷设、高压开关柜的安装、表箱表计的安装及材料采购、设备调试、送电。④商业、电梯、消防、水泵、人防、办公、非生活照明、应急照明等部分:从外线双电源进线→专配间中心开关站→变压器→含低压配电屏止所有的供电设施建设及安装工程。含高低压设备及电缆敷设、高低压开关柜的安装及材料采购、设备调试、送电。⑤外线进线双电源土建部分:高压电缆沟、管道、电缆井及户外开关站基础的建设。⑥公(专)变土建部分:完成整个小区公、专结合部分的路由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电缆埋管、公专变基础、电缆井、井盖、桥架、接地、基础槽钢等),公、专变系统的设备土建基础建设。包括材料的安装及采购。(不包含配电间的房屋土建及配套设施的建设)。⑦公专结合专变出线及配套的路由部分:公专结合部分低压屏至各(商业、电梯、消防、水泵、人防、办公、非生活照明、应急照明等)的控制箱(含控制箱),此部分控制箱按安装在地下室或屋顶方式来计算。包含全部专变低压出线的电缆及配电箱以及上述配套的土建路由工作。如果工作内容有重复部分,凡是没有由乙方施工的,按实扣减。……五、开、竣工日期:甲方书面下达开工令,18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送电。最终正式送电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之前,且在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工程延误,经甲方和监理确认后可顺延,其他一律不顺延。六、合同价款:1.浏阳市融亨嘉苑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实行综合一次性包干形式。按135元/㎡进行结算;(合同暂定额:总建筑面积约9.0615万㎡×135元/㎡=1223.3025万元)。最终结算面积以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七、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办理本项目用电手续,乙方办理完本项目在电力部门的报装手续并得到供电方案答复通知书及施工设计图纸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造价总额的10%。2.土建路由完工并通过甲方、监理和电力部门土建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造价总额的20%。3.所有设备材料到场并安装完成,通过甲方和电力部门的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达到正式送电条件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造价总额的45%。4.电力正式送电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造价总额的20%。5.质保金为工程造价总额的5%,质保期壹年届满后,无质量问题时无息全额退还。质保期从竣工验收送电之日开始计算。6.在满足本条前述各款约定的付款条件后,乙方在办理用电手续时或委托由电力部门直接施工时,电力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凭乙方的委托付款函,可由甲方直接付给电力部门。乙方在办理工程款结算时,甲方再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甲方在支付每批工程款时,乙方须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3.甲方指派郑文珍现场代表……5.提供乙方现场施工场地。(二)乙方权利义务:……8.乙方在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和修改设计施工图。遇特殊情况,应甲方要求需要变更,乙方应积极配合修改设计,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工期顺延。九、竣工验收与保修:1.“公变系统”建设安装调试后,由乙方组织相关电力部门及甲方和监理方进行验收,并将产权移交相关电力部门,由电力部门负责“公变系统”的保养、维修、管理等工作,移交资料送一份甲方存档。2.“专变低压系统”建设安装调试后,由乙方组织相关电力部门及甲方和监理方进行验收,合格后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3.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时,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导则》等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移交。修理、返工工期属工程总工期的一部分。4.在进行竣工验收之前,乙方应在验收前7天向甲方提供供电配套工程竣工图肆套,供用电合同以及其他各项用电手续文件。5.工程竣工验收送电后,乙方对工程质量负责保修壹年……十四、违约责任: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不能按时竣工且经验收合格送电,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因乙方延误工期给甲方后续工作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就造成甲方受损失予以赔偿。因乙方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在工程完工前解除或乙方违约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供电的,乙方应按本条第2款约定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且由此造成甲方延期交房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赔偿费用及其他损失由乙方赔偿。2019年3月4日,京湘电力公司向吉亨置业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为:由于现场地下室配电房墙体未砌筑,导致工作面无法开展,根据施工进度要求,望甲方及监理能帮助我公司协调解决,确保按时顺利送电,由此引起的工期延长,请予以顺延。吉亨置业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回复:现场其它分项工程项目可以施工,工期不予顺延。2019年3月6日,吉亨置业公司向京湘电力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为:由你公司承建的浏阳市“融亨嘉苑住宅小区”项目供配电工程,合同签订后,我公司相关人员虽多次督促,但至今你公司未能按约定要求提供相应的配电设计图纸,也没有施工人员进场施工。目前各栋号主体全部完成,进入装饰阶段。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2019年9月底前交房”的约定,现再次要求你公司务必在2019年3月15日前提供按原设计院设计配电方案内容的二次供配电设计方案(供电局提供),并进场施工。2019年6月京湘电力公司进场施工。2019年9月12日,京湘电力公司向吉亨置业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为:“我公司承包的浏阳市融亨嘉苑住宅小区配电工程现已达到合同第七条第1款、第2款付款条件,即‘乙方办理完本项目电力部门的报装手续并得到供电方案答复通知书及施工设计图纸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造价总额的10%’与‘土建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造价总额的20%’。现因现场工作面移交时间严重滞后,我公司至今未收到任何工程进度款,导致我公司本月无法达到3#栋送电交房条件。为了确保贵公司3#栋顺利交房,我公司拟定临时接电方案如下:1.按照贵公司提供的电气施工图纸,采购3#栋一级箱(合同范围内),二级箱及临时户表箱及户表(合同范围外)并安装。2.以临时电缆送电的通电方式,保证3#栋临时通电。电源接入点暂定贵项目内箱变或一级箱。3.实施临时方案所产生的合同外的额外费用,之后以签证形式支付于我公司。市政府及电力公司有相应政策对住建项目的管理有明确的细则要求,且供电方案存在一定的时效性,如资金无法按节点支付,会严重影响本工程进度,为确保9月底3#栋交房节点及项目整体工程进度,请贵公司予以支持为感”。2019年10月21日,浏阳市融亨嘉苑住宅小区3#栋电气安装工程和防雷接地工程经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2019年11月18日,浏阳市融亨嘉苑住宅小区3#栋项目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020年3月10日,京湘电力公司向吉亨置业公司发出《关于融亨嘉苑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进度款及工期的函》,内容为:“由于现场地下室配电房主体工作严重滞后,直至2019年7月工作面才陆续交付于我公司进行施工工作。施工期间配电房顶板及底板严重渗水,导致设备进场时间延后,四号栋电井直至2020年4月底板才浇筑完成,导致电井内我公司施工滞后,以及今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造成了工期延后,请贵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工期予以顺延。根据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浏阳市融亨嘉苑住宅小区配电工程合同书》合同中第七款第3条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所有设备材料到场并安装完成,通过甲方和电力部门的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达到正式送电条件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造价总额的45%。’我公司于1月5日设备已到场并安装完成,于1月7日电力部门已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已上报贵公司工程部,外线环网柜也于4月30日正式送电,项目已达到正式送电条件,贵公司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我公司进度款。现我公司将在7月底送电至户表,按照合同约定,请贵公司在户表送电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我公司工程进度款总计7951466.25元”。吉亨置业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京湘电力公司回函,内容为:我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收到贵公司发来的‘关于融亨嘉苑配电工程进度款及工期的函’,现将该函件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2020年4月14日经我公司工程部联合监理部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较多未完成项(见附图),贵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第七款第3条约定内容联合我公司及电力部门验收且未出具验收报告,故我公司认定贵公司现场形象进度未达到合同第七款第3条约定的付款节点,请尽快安排人手完成未完成项目并严格按照现场实际形象进度与合同节点申报进度款。”2020年9月3日,供配电工程经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浏阳市供电分公司验收合格,可以送电。2020年9月30日,小区正式送电。2020年10月8日京湘电力公司退场(吉亨置业公司陈述进场和退场不在发包方监管范围)。2020年10月15日,京湘电力公司提交了《浏阳市融亨嘉苑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竣工报告》。2020年10月20日,浏阳市融亨嘉苑住宅小区1#、2#、4#、5#栋建筑电气工程(电气照明安装工程和防雷接地工程)经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2021年1月12日,浏阳市融亨嘉苑住宅小区1#、2#、4#、5#栋项目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021年2月1日,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方)、浏阳市铭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京湘电力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为:贵公司承建的浏阳市融亨嘉苑住宅小区配电工程项目现已全部移交给电力公司和浏阳市铭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经现场检查还有存在未整改事项。2021年2月1日,京湘电力公司向吉亨置业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为:贵公司来函已收到,我方对函件有以下几点回复:1.贵公司来函内容不属实,该项目到目前为止,未办理竣工和移交。资产不属于贵方,也不属于物业公司,贵公司无权移交,物业公司也无权使用。2.此项目是经过电力公司及几个部门正式验收送电的,现场桥架,表箱盖是完工通过验收的,否则不可能通过验收和送电,我方认为应该是送电后人为破坏。3.根据贵公司来函内容预计整改和修理的费用约1万元,而贵方未支付工程款为856.31175万元。4.根据了解现场,设备未办理竣工和移交已投入使用,请贵公司尽快办理竣工和移交手续,要么停止使用,归还所有权,否则造成的意外和损失由贵公司负责。2021年2月2日,吉亨置业公司与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方)共同签章形成《融亨嘉苑住宅小区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公司所施工的工程项目结算单》内容为:“一、合同内所完成的造价为:1.工程施工总造价为91445.19㎡×135元/㎡=12345100.65元。2.已支付工程款为3678907.5元。3.质保金12345100.65×5%=617255元。4.余额为1-2-3=12345100.65-4296162.5=8048938.15元。二、应扣款项内容:1.东侧环网柜施工引起雨污管修补10m×100元/m=1000元。2.由环网柜开挖没有及时恢复造成道路塌方:①砼路面修复237.55㎡×128元/㎡(合同价)=30406.4元。②沥青路面修复237.55m×100元/㎡=23755元。3.合同内的项目未施工由湖南凯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电缆、配电箱、桥架、人工费共计1087942.56元。4.至今现场未完成项目21万元:①4#、5#栋二层商业电表2台×800**元/台=160000元。②电表线路进出标志50000元。5.合同送电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现场实际送电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合同内违约金为15个月5天=15x30+5=455x50000元/天=22750000元。三、实际应退还金额:8048938.15-1000-30406.4-23755-1087942.56-160000-50000-22750000=-16054165.81元。京湘电力公司项目经理李达签收结算单。2021年2月3日,京湘电力公司、吉亨置业公司、监理单位三方的代表人共同确认:审定小区总面积为91445.19㎡,小区最后一次送电时间为公变9月30日,专变9月3日。2021年3月11日,吉亨置业公司向京湘电力公司发出《关于限期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的通知》。京湘电力公司称未收到。2021年4月16日,吉亨置业公司、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方)、浏阳市铭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向京湘电力公司发出《关于融亨嘉苑住宅小区配电工程限期完成整改的通知》,吉亨置业公司的送达回证上显示,系京湘电力公司前台拒收,吉亨置业公司留置送达。京湘电力公司称未收到。吉亨置业公司认为京湘电力公司未完成工程,其委托湖南凯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促成验收送电,并签订《水电安装劳务承包合同》(无合同签订日期),工程范围为浏阳市融亨嘉苑住宅小区1#、2#、3#栋专变部分安装工程,合同造价为15万元。京湘电力公司亦提交《电气施工图纸》,证明该部分工程不属于其合同施工范围。另查明:1.吉亨置业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京湘电力公司支付1223302.5元,于2019年12月7日支付2000000元,于2019年12月13日支付446605元,于2021年2月8日代京湘电力公司支付民工工资200000元,共计支付3869907.5元。2.京湘电力公司系从事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的有限责任公司。3.吉亨置业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魏庆美出资700万元,魏智强出资3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于2017年8月31日之前出资到位。湖南中鑫和顺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中鑫和顺验字(2017)第1022号验资报告。2017年10月26日,通过股权转让,股东变更为魏庆美一人,吉亨置业公司从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自然人独资公司。针对吉亨置业公司的财务情况,湖南瑞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瑞诺会字2018(S-A07033)关于吉亨置业公司2017年度的审计报告,湖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湘天勤会所审字[2019]第8124号关于吉亨置业公司2018年度的审计报告,湖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湘天勤会所审字[2020]第8073号关于吉亨置业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报告。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京湘电力公司具有相应施工资质,与吉亨置业公司签订的《浏阳市融亨嘉苑住宅小区供配电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双方于2018年8月24日签订《浏阳市融亨嘉苑住宅小区供配电施工合同》,由京湘电力公司承建吉亨置业公司开发的浏阳市融亨嘉苑住宅小区1#~5#栋商住楼及地下室供配电工程。该供配电工程于2020年9月30日正式送电,于2020年10月20日竣工验收。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价款经过竣工、验收、结算之后才能支付。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按135元/㎡进行结算,双方直至2021年2月3日才最终审定“小区总面积为91445.19㎡”,结算后工程总价款确定为12345100.65元(91445.19㎡×135元/㎡),扣减已支付的3869907.5元,尚有8475193.15元需支付。根据双方“1.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办理本项目用电手续,乙方办理完本项目在电力部门的报装手续并得到供电方案答复通知书及施工设计图纸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造价总额的10%。2.土建路由完工并通过甲方、监理和电力部门土建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造价总额的20%。3.所有设备材料到场并安装完成,通过甲方和电力部门的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达到正式送电条件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造价总额的45%。4.电力正式送电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造价总额的20%。5.质保金为工程造价总额的5%,质保期壹年届满后,无质量问题时无息全额退还。质保期从竣工验收送电之日开始计算”的约定,电力正式送电后十个工作日,吉亨置业公司应付工程总价款的95%,吉亨置业公司明显未按约付款。京湘电力公司起诉的金额含质保金,双方约定的质保期从竣工验收送电之日1年,本案配电工程于2020年9月30日正式送电,2020年10月20日竣工验收,考虑到本案判决时,已届送电1年,本判决生效之日也届竣工验收之日1年,故京湘电力公司诉请吉亨置业公司支付8475193.15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京湘电力公司诉请自2020年10月20日(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京湘电力公司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并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付款日,而非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作为付款日,故京湘电力公司关于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即2020年10月20日起算逾期工程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而应从京湘电力公司、吉亨置业公司、监理方三方结算日2021年2月3日之次日起开始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因双方约定质保金“无息全额退还”,故质保金617255.03元(12345100.65元×5%)至2021年10月20日之前不应计算利息。计算利息的方式为:以7857938.12元(8475193.15元-617255.03元)为基准,自2021年2月4日起开始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2021年10月20日;以8475193.15元为基准,自2021年10月21日起开始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关于京湘电力公司基于吉亨置业公司系魏庆美独资公司要求魏庆美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判断吉亨置业公司与魏庆美财产是否独立,主要看吉亨置业公司是否建立了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财务会计资料及年度审计报告是否连续、完整,股东是否对公司存在过度支配行为等方面。吉亨置业公司住所经营地为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神仙坳社区交通巷30号,而魏庆美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03号1706室,吉亨置业公司的经营地独立于魏庆美;吉亨置业公司由魏庆美出资700万元,魏智强出资3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于2017年8月31日之前出资到位,2017年10月26日,通过股权转让,股东变更为魏庆美一人,吉亨置业公司从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自然人独资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三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吉亨置业公司独立经营、独立核算,未发现魏庆美过度支配吉亨置业公司或魏庆美与吉亨置业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京湘电力公司亦未有魏庆美(股东)与公司财务混同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证据提交,故对京湘电力公司的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吉亨置业公司反诉工程逾期违约金剩余款的诉请。综合本案,涉案工程的土建工程未能及时提供充分的工作面给京湘电力公司,吉亨置业公司也未能按期付款(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付款时间节点,但从《工作联系函》结合送电及竣工后付款的比例远小于双方的约定比例可推知),加之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工程工期的影响。现吉亨置业公司就合同约定的竣工工期至实际竣工的日期进行反诉,反诉金额远大于京湘电力公司的工程款,明显未考虑工程施工的复杂性,有失公允。双方约定“最终正式送电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之前,且在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吉亨置业公司的工程中3#栋于2019年11月18日竣工验收,1#、2#、4#、5#栋于2021年1月12日竣工验收。京湘电力公司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形式承揽工程,其施工并未影响吉亨置业公司的竣工验收,未造成吉亨置业公司的实质损失。且吉亨置业公司未提供在施工过程中就工程延期向京湘电力公司索赔的证据,工期延期是否由京湘电力公司原因造成无法确定,故对吉亨置业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因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吉亨置业公司主张合同约定的部分项目京湘电力公司未施工、施工中造成吉亨置业公司的财产损坏返工费用及京湘电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设计规范施工需重新整改部分的工程费用,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关于吉亨置业公司称京湘电力公司要求付款未得到监理单位的审核同意,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抗辩意见,因双方在《浏阳市融亨嘉苑住宅小区供配电施工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条款中,仅“2.土建路由完工并通过甲方、监理和电力部门土建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造价总额的20%”约定了监理方的验收,其余条款并未约定监理方验收,且配电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故对吉亨置业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限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475193.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857938.12元为基准,自2021年2月4日起开始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2021年10月20日;以8475193.15元为基准,自2021年10月21日起开始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二、驳回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三、驳回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137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65063元,均由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吉亨置业公司与湖南凯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水电安装劳务承包合同》,工程范围为浏阳市融亨嘉苑住宅小区1#、2#、3#栋专变部分安装工程,合同造价为15万元。吉亨置业公司与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签订两份《产品购销合同》,购买电缆共计657277.56元,并实际支付。吉亨置业公司与湖南豪壹晟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材料供应合同》一份,购买水平桥架、水平弯等材料共计15580元,并实际支付。吉亨置业公司与湖南勇创电器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签订《配电箱采购合同》两份,共计支付货款265085元,并实际支付。为完成浏阳市融亨嘉苑住宅小区1#、2#、3#栋专变部分安装工程,吉亨置业公司在电缆、配电箱、桥架、人工费等共计花费1087942.56元。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吉亨置业公司主张的第三人电力安装费用、财产损害修复费用、未完成项目的工程价款是否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吉亨置业公司主张的第三人电力安装施工费用是否应当扣减的问题。吉亨置业公司主张京湘电力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故由第三人完成的电力安装项目的工程价款应当核减。本院认为,根据吉亨置业公司与京湘电力公司签订的《浏阳市融亨嘉苑住宅小区供配电施工合同》,双方在第三条第六项第七点对工程承包范围特别约定“公专结合专变出线及配套的路由部分:公专结合部分低压屏至各(商业、电梯、消防、水泵、人防、办公、非生活照明、应急照明等)的控制箱(含控制箱),此部分控制箱按安装在地下室或屋顶方式来计算。包含全部专变低压出线的电缆及配电箱以及上述配套的土建路由工作。如果工作内容有重复部分,凡是没有由乙方施工的,按实扣减。”双方对该条约定的施工范围存在不同理解。吉亨置业公司认为根据该条约定,京湘电力公司的施工范围还包括公专结合部分低压屏至各(商业、电梯、消防、水泵、人防、办公、非生活照明、应急照明等)的控制箱(含控制箱)、全部专变低压出线的电缆、上述配套的土建路由等三项内容。京湘电力公司则认为,双方约定的施工范围不包括控制箱和电缆部分,该条的施工范围就是公专结合专变出线及配套的路由部分,重点在路由。本院认为,从双方合同约定来看,施工范围较为明确,从条文看京湘电力公司的施工范围应包括公专结合部分低压屏至各(商业、电梯、消防、水泵、人防、办公、非生活照明、应急照明等)的控制箱(含控制箱)、全部专变低压出线的电缆、上述配套的土建路由等。京湘电力公司所称“全部专变低压出线的电缆及配电箱以及上述配套”均是对“土建路由工作”的限定,这显然与一般人的正常理解不符。因京湘电力公司不认为电缆、配电箱等属于其施工范围,故京湘电力公司也明确承认其未进行控制箱、全部专变低压出线的电缆等的施工,之后由吉亨置业公司另行委托湖南凯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完成该部分工作内容。根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为完成浏阳市融亨嘉苑住宅小区1#、2#、3#栋专变部分安装工程,吉亨置业公司在电缆、配电箱、桥架、人工费等共计花费1087942.56元。该部分工程价款应当在京湘电力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中予以核减。关于施工过程中财产损害修复费用,吉亨置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财产损害系京湘电力公司施工行为导致,故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完成项目的工程价款。吉亨置业公司主张京湘电力公司到目前为止还有部分项目未完成。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和交房,吉亨置业公司主张京湘电力公司至今还有部分项目未完成,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二、京湘电力公司主张的质保金是否具备支付条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质保金为工程造价总额的5%,质保期壹年届满后,无质量问题时无息全额退还。质保期从竣工验收送电之日开始计算。”本案配电工程于2020年9月30日正式送电,2020年10月20日竣工验收,截至本案一审判决时,已经送电1年,一审判决生效之日也届竣工验收之日1年,质保金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退还条件,一审判令吉亨置业公司予以退还并无不当。
三、吉亨置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案中吉亨置业公司、京湘电力公司、监理方于2021年2月3日办理了结算,三方确定了涉案工程总价款及欠付工程款数额,此时已经到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吉亨置业公司未及时支付欠付工程款,一审酌情从2021年2月4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
四、京湘电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延期送电的违约责任。综合本案证据,涉案工程的土建工程未能及时提供充分的工作面给京湘电力公司,京湘电力公司曾向吉亨置业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申请过工期顺延。且吉亨置业公司的工程工期存在整体逾期情形,京湘电力公司的供配电工程受限于总体工程施工进度,加之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工程工期的影响,客观上对京湘电力公司的施工工期造成影响,故不能再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施工日期来确定完工日期。而且吉亨置业公司也未提供其就工期延误曾向京湘电力公司发出索赔函,京湘电力公司的施工最终亦并未影响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综上,吉亨置业公司主张京湘电力公司承担延期送电的违约责任依据不足,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结合本院二审核减的部分工程量,吉亨置业公司应向京湘电力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7387250.59元(8475193.15元-1087942.56元)。
综上所述,吉亨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0181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0181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限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387250.5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769995.56(7387250.59元-617255.03元)为基准,自2021年2月4日起开始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2021年10月20日;以7387250.59元为基准,自2021年10月21日起开始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
四、驳回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6913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4137元,由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519元,由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4618元;一审反诉费65063元,由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137元,由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519元,由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46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廖 征
审判员 常晓华
审判员 刘朝晖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峙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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