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禹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擎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宁夏禹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4民初10922号

原告:四川擎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实际经营地:成都市锦江区时代一号2603室。

法定代表人:滕明庆,四川擎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芝琳,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禹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住所地:石嘴山市平罗县团结西路延伸段北侧星海北苑**综合楼**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王占锋,宁夏禹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少银,宁夏王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擎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擎鼎管理公司)诉被告宁夏禹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丰源建设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在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俊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擎鼎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芝琳,被告禹丰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少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擎鼎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擎鼎管理公司、禹丰源建设公司签订的《资质转移与股权收购协议书》无效;2.判令禹丰源建设公司向擎鼎管理公司返还83万元定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3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禹丰源建设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30日,禹丰源建设公司、擎鼎管理公司签订《资质转移与股权收购协议书》,约定由擎鼎管理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即目标公司,禹丰源建设公司将其名下的目标资质(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二级)转移给擎鼎管理公司所设立的目标公司,并将其在目标公司所占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擎鼎管理公司,总价格为415万元。约定签订协议3个工作日之内,擎鼎管理公司向禹丰源建设公司指定收款账户转入定金83万元,同时禹丰源建设公司保证并承诺在目标公司设立的过程中,按擎鼎管理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2020年5月1日,擎鼎管理公司按约向禹丰源建设公司转款共计83万元。2020年5月9日,擎鼎管理公司也进行了目标公司的注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禹丰源建设公司并未能提供相应的材料给擎鼎管理公司,也未能如约完成资质的转让,后擎鼎管理公司向宁夏当地的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进行咨询,得知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不得进行转让。

综上,擎鼎管理公司认为,禹丰源建设公司明知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不得进行转让,仍然与擎鼎管理公司进行磋商签订合同,进行虚假承诺,该行为严重侵犯了擎鼎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禹丰源建设公司辩称,2020年4月30日,双方签订《资质转移与股权收购协议书》,擎鼎管理公司于2020年5月1日按约向禹丰源建设公司支付合同定金83万元。2020年5月9日,擎鼎管理公司按约注册了禹丰源建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江苏聚铭嘉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5月13日,禹丰源建设公司实际控制人杨爱林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将禹丰源建设公司宁夏政务服务网账户及密码发送给擎鼎管理公司代理人丁晖,同日,丁晖添加禹丰源建设公司负责办理涉案资质转移具体事宜的工作人员罗维霞微信。2020年5月13日,禹丰源建设公司便开始配合擎鼎管理公司提供涉案资质转移所需的各项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由擎鼎管理公司登录禹丰源建设公司在宁夏政务服务网的账户进行网上申报。2020年5月27日,擎鼎管理公司进行了网上申报。政务服务平台分别于5月28日回复“预审通过”、于6月1日回复“资料不全”、于6月17日回复“未及时将纸质资料送窗口受理”、于7月6日回复“预审超期,请重新上传网上申请并将纸质资料交予窗口受理”、于7月9日回复“请及时将纸质资料交予窗口受理,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同时受理”。资质转移所提交的电子资料已经预审通过,但擎鼎管理公司在平台多次催促的情形下,未及时将纸质资料送主管部门窗口进行办理,怠于履行合同约定义务。2020年7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出具了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中表述“将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将其他等级资质合并为乙级资质”即涉案转移资质将有可能同三级资质共同合并为乙级资质。2020年7月3日,丁晖通过微信的方式向禹丰源建设公司杨爱林及罗维霞告知要求退款。

上述《资质转移与股权收购协议书》已成立并生效,该协议虽名为资质转移合同,但实质为股权转让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当共同遵守。擎鼎管理公司单方违约是造成涉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禹丰源建设公司在收取定金后积极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并未有任何违约行为,禹丰源建设公司不予退还定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擎鼎管理公司的各项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30日,擎鼎管理公司、禹丰源建设公司签订《资质转移与股权收购协议书》,约定禹丰源建设公司将其名下的目标资质,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二级,转移给擎鼎管理公司在某处设立全资子公司(目标公司),并将其在目标公司所占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擎鼎管理公司。在目标公司取得目标资质证书后5个工作日,禹丰源建设公司将其拥有100%的目标公司股权全部变更到擎鼎管理公司或其指定的企业或自然人名下。股权转让总价格为415万元,签订协议3个工作日之内,擎鼎管理公司向禹丰源建设公司支付定金83万元。如目标公司在取得目标资质后,禹丰源建设公司不配合变更或私自向第三方转让目标公司股权,则禹丰源建设公司应退回已收取的所有款项。禹丰源建设公司指定收款户名为杨爱林。上述合同由擎鼎管理公司加盖印章并由丁晖签字确认。2020年5月1日、6日,滕明庆共计向杨爱林转款83万元。

2020年5月9日,禹丰源建设公司按擎鼎管理公司的要求注册了禹丰源建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江苏聚铭嘉建设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3日,杨爱林通过微信将政务服务网账户及密码发送给丁晖。同日,禹丰源建设公司工作人员罗维霞通过微信与丁晖沟通办理禹丰源建设公司资质转移的具体事宜。

2020年7月3日、9日,丁晖通过微信告知杨爱林,政策有变,卖家那边已经要求退款了,合同上也写了政策变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通知已发出。

另查明,禹丰源建设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载明资质及等级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二级。宁夏政务服务网查询显示,禹丰源建设公司拟分立上述建筑业资质的分立方案已作出并提交相应申请。

以上事实,有擎鼎管理公司提交擎鼎管理公司、禹丰源建设公司的企业信息、《资质转移与股权收购协议书》、转账电子回单、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信用网查询信息(复印件),禹丰源建设公司提交的《资质转移与股权收购协议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经公证的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通知(打印件)、宁夏政务服务网截图、禹丰源建设公司实际控制人杨爱林与擎鼎管理公司代理人丁晖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禹丰源建设公司工作人员罗维霞与丁晖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擎鼎管理公司、禹丰源建设公司签订的《资质转移与股权收购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查明事实,禹丰源建设公司已准备将其公司所拥有建筑业资质分立给江苏聚铭嘉建设有限公司,再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股权。资质分立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符合规定的分立,经行政机关批准后,新设立公司拥有相关资质并有权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故上述协议名为资质转移,内容实为股权转让,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禹丰源建设公司设立目标公司并在政务网提交分立公司建筑业资质的材料,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擎鼎管理公司以上述协议约定的建筑资质不得转让为由,要求确认《资质转移与股权收购协议书》无效并要求返还已付定金83万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擎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四川擎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俊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覃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