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03民初845号
原告:云南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东花园166幢2单元4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云南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之前,被告***已将原告起诉至本院,案号为(2020)云0103民初589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中,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应当并案审理,故将本案并入(2020)云0103民初589号案件一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云0103民初58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丽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