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中梁恒置业有限公司与云南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02民初3003号
原告:普洱中梁恒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MA6NTRA20H。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阳光新城********。
法定代表人:潘永卓。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涛,女,1987年7月19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男,1987年6月4日生,彝族。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3FQ41E。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梁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普洱中梁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普洱中梁恒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普洱中梁恒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中梁恒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45元,减半收取25322.5元,由原告普洱中梁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赖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蓉
书记员朱彦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