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威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云南威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723民初65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3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原告:***,男,汉族,1975年3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华坪县。
被告:云南威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2D22-22室。
法定代表人:王世立。
原告***、***诉被告云南威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由被告云南威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当场支付给原告)
审判员  黄如婕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罗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