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侨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侨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豪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22350号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楼第9层、10层、32层、3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JCFB5C。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宬洋,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豪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87号春天花园2幢4-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749861XG。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侨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光电路18号2幢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UBEY85。 法定代表人:樊亚。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重庆豪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侨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47.5元,由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沈 宁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