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八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遵义八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03民初314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9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泽宇,贵州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八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恒兴香樟印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47005388Q。
法定代表人:郑新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远,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9年8月6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
原告***诉被告遵义八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久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泽宇、被告八九劳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79740元,并从2018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出租挖掘机,被告因公路硬化的工程项目需要租赁挖掘机施工,遂向原告租赁一台挖掘机施工,原告于2018年3月6日进场,同年7月29日出场,2018年9月25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但到期未付款,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八久劳务公司辩称:1、原告与我方没有合同关系,我方不是适格的被告;2、我方从未授权其他人办理过租赁事项,也没有使用过原告的租赁设备,更未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3、原告无故起诉我方,导致我方的损失保留追诉的权利。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欠条》,该欠条由***签字确认,签字上方手写“遵义八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但未加盖该公司印章,内容载明“右遵义市十三五农村公路硬化工程,夜郎镇凉水-七道水中我公司租挖掘机于2018年3月6日进场,于2018年7月29日退场,共计4个月零23天,另含破碎计13小时,下欠挖机租赁费用79740元,大写:柒万玖仟柒佰肆拾元,于2018年春节前付清。”2、原告与被告***通话记录一段,其内容体现原告向被告***催款,问“钱下来没有”,答“反正这两天要到咯,反正今天还没到”,问“今天付完,是不是啊”,答“看他拿好多钱,拿得多就付的完”,问“什么?”,答“要拿得多我就付的完,钥匙拿的少就大家一起分点”,问“都已经两年了,还分一点点啊”,答“我给你说了,我也没有拿到钱,我拿到钱我没给你是我的问题”,问“不是你拿得到钱没拿得到钱,我们毕竟给你打工,你是老板,该垫的你要想办法垫一下”,答“不是我没垫啊,我们垫了那么多钱回来没”,问“你垫,都两年了才得了两万块”,答“看今年反正拿不拿钱,拿到钱不比去年拿的少”等。
经询问,原告陈述:***找我方租赁挖机,他说自己和八久公司会支付我方租赁费用,租赁的挖机为徐工60小挖机一台,我方提交的欠条是原告到习水找***,由***出具,当时***说暂时盖不到八久公司的印章,后来因为原告一直和***联系,所以也没有找八久公司盖章。出具该欠条后,***向我方支付了租赁费2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由被告***签字确认,虽然手写了八久劳务公司的名字,但未加盖印章确认,且原告亦未举证证实***获得该公司授权出具欠条,故该《欠条》应属被告***的个人行为,该条子确认尚欠租赁费79740元,虽然未注明债权人的名字,但从原告提交的录音来看,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款项的事实,且原告保管该条子原件也符合其作为债权人的身份,结合原告自认出具该欠条后被告***又支付了20000元,现约定的付款期间已届满,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租赁费59740元。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该损失属于违约责任性质,该请求无约定和法定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租赁费5974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德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茜
书记员张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