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执保548号
申请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088271866。
法定代表人:倪青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龙,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八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恒兴香樟印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47005388Q。
法定代表人:郑新才。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1月21日生,住遵义市,住遵义市习水县v>
本院审理原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八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八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7669.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八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7669.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曹倩倩
书记员曾祥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