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民初7805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月6日生,住山东省平邑县。
原告:***,男,汉族,1986年9月15日生,住山东省平邑县。
原告:**,男,汉族,1986年3月10日生,住山东省平邑县。
原告:**增,男,汉族,1960年6月20日生,住山东省平邑县。
原告:***,男,汉族,1961年12月26日生,住山东省平邑县。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4日生,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告:**增,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生,住沂南县。
被告:临沂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MUBA508,住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大桥以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87449,住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00018011482,住址:山东省历下区龙奥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增、***、***与被告**增、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临沂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增、***、***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4元,由**、***、**、**增、***、***负担。
审判员 高亿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