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6126号
原告:青岛昭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西城汇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9749129XJ。
法定代表人:毕继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鸿雁,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37875383。
法定代表人:李坚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竹叶,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昌盛东方低碳科技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市**山东路**乙1401-1414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C79LL1F。
法定代表人:邹云亮,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竹叶,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昭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昌盛东方低碳科技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昭日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5元,减半收取23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丕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