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2210号
申请人:青岛昭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南泉镇政府北100米青岛昭日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恒源恒业电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128号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昭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恒源恒业电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民事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634号裁决书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且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市北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634号裁决书裁决书指定由市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