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昭日电气有限公司

青岛昭日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昌盛东方低碳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2248号 申请人:青岛昭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西城汇社区1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9749129X。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青岛昌盛东方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1号乙1401-14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C79LL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昭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昌盛东方低碳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2014民初111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4641.9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对外投资、保险、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经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公告执行,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青岛昌盛东方低碳科技有限公司尚有224641.9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未履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2014民初11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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