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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靓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6848号
原告:山东海靓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82312227M。
法定代表人:李文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N4AK85Q。
法定代表人:宋超,经理。
原告山东海靓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海靓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靓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靓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48元,减半收取计5324元,由山东海靓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志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