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2130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29号红星茶城B10-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N4AK85Q。
法定代表人:宋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鹤文,山东金钥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勇,山东金钥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博隆大厦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76107D。
法定代表人:钟万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办事处王舍人庄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1120042038844。
法定代表人:郭翠翠,主任。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1)鲁0112民初68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对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应当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112执21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亚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孔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