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泽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858号
申请人:淄博泽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中心路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579279152。
法定代表人:范英兰,执行董事。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29号红星茶城B10-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N4AK85Q。
法定代表人:宋超,经理。
申请人淄博泽沐商贸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2)鲁039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52657.1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152657.1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翟保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