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95号
原告:淄博泽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中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579279152。
法定代表人:范英兰。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红星茶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N4AK85Q。
法定代表人:宋超,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泽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泽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9741.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泽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9741.1元。
二、如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49741.1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