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91民初3691号
原告: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济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银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九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温水泉居委
法定代表人:李宜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九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