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342号
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盛春德,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宝林,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苏真,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大桥东。
法定代表人:刘学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隋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