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3099号
原告:***,女,汉族,1985年12月2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昕,山东方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大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3859370A。
被告:柴树亮,男,汉族,住青岛胶州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柴树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珊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彩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