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3099号
原告:***,女,汉族,1985年12月2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昕,山东方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大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3859370A。
被告:柴树亮,男,汉族,住青岛胶州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柴树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珊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彩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