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3194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即一支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68598527Y。
法定代表人:周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大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3859370A。
法定代表人:刘学平,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了(2021)鲁0215民初319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青岛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90万元。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90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衣泽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雅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