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9476号
原告:***,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泰来县。
原告:***,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泰来县。
被告:青岛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大桥东。
法定代表人:刘琦。
被告:***,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陈伟,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
上列被告信息系原告起诉状所列。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展建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蕊
书 记 员 宫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