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时代欧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不锈钢制品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时代欧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5民初3178号
原告沈阳***不锈钢制品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杨成军,系董事长。
被告武汉时代欧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汶春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不锈钢制品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时代欧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不锈钢制品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琳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