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岳测绘有限公司

陕西宝岳测绘有限公司与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长韦青海石油长安住宅小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6民初3920号
原告陕西宝岳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胜街78号煤航遥感局科技楼三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丁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虎,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代,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企图时代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闫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茹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长韦青海石油长安住宅小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韦曲东街与航天中路十字西北角航天逸居小区4号楼24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79747646X7.
法定代表人闫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程功元,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宝岳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西安长韦青海石油长安住宅小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宝岳测绘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宝岳测绘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宝岳测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361.5元,另23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牛毅虎
审判员  史红梅
审判员  李翌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