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岳测绘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宝岳测绘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长韦青海石油长安住宅小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03民初134号
原告:陕西宝岳测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书代,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长韦青海石油长安住宅小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维强,总经理。
被告: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维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宝岳测绘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长韦青海石油长安住宅小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合同一方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本市长安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朱绍清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郭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