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天体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813南通华天体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平潮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612民初1813号
原告南通华天体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平潮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原告施工的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原、被告双方对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且原告放弃对回填土疑议部分的主张,被告对该鉴定中总造价4399742.17元及原告施工的强夯土方222464.13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故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被告尚应支付4399742.17元+222464.13元-2275000元=2347206.3元。原告施工的工程,通州区审计局已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审计,故被告应自该节点起支付原告相应的工程款,被告未按约支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主张被告全部未付款部分给付利息没有依据,应扣除全部工程价款的5%保修金部分,即(4399742.17元+222464.13元)×5%=231110.32元。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原告中标被告的初中部运动场工程。2012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造初中部运动场工程,合同总价为4550488.40元;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50%;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根据审计结算价当年付至70%,第二年付至结算价的95%,留5%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付清(保修金不计利息),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5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了施工,并对合同外增加的内容有签证单。整体工程于2013年6月24日竣工,2013年7月验收通过。2017年1月23日,南通市通州区审计局对原告施工的运动场工程进行审计,审计价为4348247.54元。 被告仅于2013年9月2日付款2275000元。 审理中,原告认为尚有增加的面积和现场签证部分没有审计,申请对该部分予以审计,被告亦表示同意。 2019年9月29日,经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计认为,因工程造价无法按合同内、外截然分开,故按原告对全部工程内容的总造价4819718.92元作鉴定分析:鉴定工程总造价为4399742.17元(不包含疑议费用,有疑议费用238181.24元,其中回填土方15717.11元,强夯土方222464.13元)。 审理中,原告表示放弃回填土方15717.11元造价。被告认可强夯土方部分的工程量。
一、被告江苏省平潮高级中学支付原告南通华天体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116095.98元; 二、被告江苏省平潮高级中学支付原告南通华天体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保修金231110.32元; 三、被告江苏省平潮高级中学支付原告南通华天体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348247.54元×95%-2275000元=1855835.16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以1855835.16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399742.17元+222464.13元)×95%-2275000元=2116095.98元为本金,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南通华天体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48元、鉴定费48294元,合计80642元,由原告负担14726元,由被告负担659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348元(该院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 判 长  步静宜 人民陪审员  王小鑫 人民陪审员  季求新
书 记 员  季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