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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近海镇启泓建材经营部与南通华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81民初8957号
原告:启东市近海镇启泓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启东市近海镇塘芦港村五组。
经营者:*小岗,男,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永新,启东市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华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新康路33号云苑6号楼。
法定代表人:金新。
原告启东市近海镇启泓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通华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启东市近海镇启泓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近海镇启泓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80元,减半收取计5540元,由原告启东市近海镇启泓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