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欣华实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众鼎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欣华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5108号之一
申请人:宜春市众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阳新区卢洲北路698号宜和园小区店面726、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5884897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娜,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欣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平安路御景东方50号楼西起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5644989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春市众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欣华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赣0902民初510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告江西省欣华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395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宜春市众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宜春市众鼎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解除对被告江西省欣华实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省欣华实业有限公司因本案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熊厚礼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