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02执146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2民初1212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陶瑞花、青岛杨柳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东方海纳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祥源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6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光
法官助理 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