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4493号
申请人:青岛祥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1400808318。住所地黄岛区石桥路42号。
法定代表人丁曰令。
被执行人:***,男性,1976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祥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申请人青岛祥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祥源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偿还青岛祥源工程有限公司案款431935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电话,依法通过邮寄送达向前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前述文书通过邮寄送达,被执行人一直未到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前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情况作了查询,依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本院已批量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金额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所记载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经向车辆管理所部门查询,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执行情况,已依法将前述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追查和曝光,并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进行征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前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并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兆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