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祥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祥源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2民初129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
被告:青岛祥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石桥路42号。
法定代表人:丁曰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业华,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祥源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3元,减半收取计4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潇枭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侯 潇